html模版杭州市司法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司罰決〔201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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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0015119007

杭州市司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杭司罰決〔2017〕8號

當事人: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號碼:23301201230005195,統一機構信用代碼:313300000583491923,地址:臨安市錦城街道國聯大廈1幢1804室,負責人:李關寶。

根據臨安市人民法院司法建議反映,臨安市汽車4聲道擴大機司法局移送,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涉嫌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一案,本局於2016年12月12日立案調查,現已調查完畢。

經查(摘要),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在明知李關寶被取保候審的情況下,仍指派李關寶代理瞭4起刑事案件,並造成嚴重後果。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汽車擴大機品牌據:

1. 臨安市司法局提供的《關於李關寶律師和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相關情況的報告》,證明案件來源;

2. 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的基本信息,證明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的汽車音響擴大機基本情況;

3.臨安市公安局、臨安市人民檢察院對李關寶的取保候審決定書及不起訴決定書、臨安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及臨安市司法局的回函,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提供的(2015)杭富刑初字第1098號、(2015)杭臨刑初字第631號、(2015)杭臨刑初字第929號案及董某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四起案件的委托合同、公函、授權委托書及相關判決書、裁定書,《關於董某某涉嫌受賄、濫用職權案代理情況的說明》,李關寶、陳某某、李某某的調查筆錄,共同證明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明知李關寶正處在取保候審期間,仍指派李關寶擔任上述刑事訴訟案件辯護人,並造成嚴重後果的事實。

2017年6月20日,本局依法向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送達瞭《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該所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

本局認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李關寶律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取保候審,屬於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依法不得代理刑事訴訟案件並擔任辯護人。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明知李關寶處於取保候審期間,仍指派李關寶擔任多起刑事訴訟案件的辯護人,影響瞭司法審判活動,造成瞭社會不良影響,後果嚴重。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的行為違反瞭《律師法》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利益沖突審查、收費與財務管理、投訴查處、年度考核、檔案管理等制度,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司法部令第125號)第三十八條“律師事務所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范,建立健全執業管理和其他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對本所律師執業行為的監督”、第四十條“律師事務所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應當指導本所律師依法執業,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建立承辦重大疑難案件的集體研究和請示報告制度, 對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予以糾正”的規定,屬於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律師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八項“律師事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停業整頓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書:(八)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和惡劣影響,屬於《律師法》第五十條第八項規定的律師事務所‘對本所律師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違法行為:(二)不按規定對律師執業活動實行有效監督,或者縱容、袒護、包庇本所律師從事違法違紀活動,造成嚴重後果的”、《律師行業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浙司〔2016〕19號)第二十七項:“發生本項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處罰,同時可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定,經局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本局決定:

給予浙江軒韜律師事務所警告,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本行政處罰決定書繳納罰沒款。以現金形式繳納的,到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市各網點辦理;以支票形式繳納的,到中國建設銀行杭州吳山支行辦理。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浙江省司法廳或者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杭州市江幹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017年6月21日

抄送:臨安市司法局,省司法廳並法制處、律師管理處,市法制辦並執法監督處,市律師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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