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河北法院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懲治危險駕駛

央廣網天津11月30日消息(記者陳慶濱 褚夫晴)在第六個“全國交通安全日”即將到來之際,30日上午,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就危險駕駛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通報,告誡市民深刻認識危險駕駛犯罪行為的嚴重性和危害性,提高法治意識和交通安全意識。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台中產後照護)》和《刑法修正案(九)》的相關規定,危險駕駛罪,是指違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為。



“從司法實踐情況看,受河北區所處城市道路建設情況的因素影響,我院審理的危險駕駛案件主要表現為醉酒駕駛行為。”台中月子中心價錢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胡繼文介紹,2016年1月至今年11月,該院共審理危險駕駛案件111件,涉及被告人111人。被告人中,年齡層次以中年男性為主,占到全部被告人的82.88%。無業人員是危險駕駛犯罪的重要主體,出租車司機或在單位專門司職駕駛員的人員次之,目前尚未有公職人員醉酒危險的案件發生。

“危險駕駛多數發生在晚間,從查處情況看,醉酒駕駛在早上被查處的概率更高一些。”胡繼文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3年印發《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這是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入罪門檻,也就是說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要到刑事處罰。其中,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要從重處罰。

為瞭簡易程序辦理,優化配置司法資源,天津河北區人民法院於今年四月份開始試行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河北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廳廳長曹莉麗介紹,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統一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程序上可以依法從簡處理,實體上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政策。30日上午,該院審結的三起涉醉酒駕駛的危險駕駛案件,被告人均適用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速裁程序。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將危險駕駛行為規定為犯罪,同時,“醉駕一律入刑”作為近年來新增加的具有懲戒性和震懾力的一條法律規定,始終受到社會和廣大民眾的高度關註。但是,危險駕駛案件依然多發。在審理中發現,除瞭很多傢庭擁有一輛以上的汽車,機動車持有量逐年增加的客觀原因以外,被告人對醉駕的嚴重後果缺乏正確認識、被告人存在僥幸心理、勸酒習俗的酒文化影響等都成為危險駕駛犯罪案件多發的原因。

對此,公檢法機關建議,司法機關和新聞媒體等社會各界加強合作,加強法治宣傳力度,讓“酒後不開車”觀念深入人心;酒宴上的親朋好友勿當酒駕“幫兇”;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作出明確規定,完善刑罰體系、完善危險駕駛罪的刑罰結構。

典型台中產後照護介紹案例

(一)劉某危險駕駛案——女經理醉駕造成嚴重後果

劉某,女,42歲,某公司經理。2017年5月10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後駕駛一輛小型轎車,沿本市河北區紅星路自南向北行駛至民權門立交橋上橋處時,其所駕駛車輛前部撞開立交橋中央隔離護欄,闖入逆向車道,造成隔離護欄及散落物與逆向車道內被害人馬某所駕駛的小型轎車、被害人高某駕駛的小型轎車及同向車道內張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發生碰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從被告人劉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77.4mg/100m1。

劉某的危險駕駛行為,其酒精含量之高、造成事故范圍之廣、被害人人數之多、現場之慘烈,在男性酒駕行為中都屬罕見。

(二)鄧某某危險駕駛案——法律意識淡薄釀事故

2016年8月17日12時許,被告人鄧某某酒後駕駛無牌照的重慶雅馬哈牌燃油二輪車,在本市河北區民權門橋上由北向南行駛時,因酒後反應慢,操作不當,其所駕駛的二輪車與橋梁發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鄧某某倒地受傷及所駕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鄧某某法律意識淡薄,對自己所駕駛的二輪車是否應該有牌照不瞭解,自認為酒後駕駛該車輛不屬於違法甚至犯罪行為,結果導致酒駕事故,造成自身腿部、頭部嚴重受傷,案發後甚至無法回憶起案發前喝酒的情況,開庭時坐著輪椅、頭纏紗佈的被告人留下瞭後悔的眼淚。

(三)龔某某危險駕駛案——酒後沖動付出代價

龔某某系我市公共交通三廠駕駛員,2016年11月22日23時許,他酒後駕車行駛至本市河北區鹽坨橋時,遇此處設卡執勤的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支隊新開河大隊的民警。在民警對其檢查過程中,龔某某拒不停車熄火接受檢查,駕車強行逃跑並將民警帶倒在地,造成民警面部等部位受傷。後龔某某在逃離過程中撞上路邊石墩而被迫停車,被當場抓獲。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鑒定,被告人龔某某案發時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107.1mg/100ml。

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害瞭公共安全;並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

被告人龔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四)黃某危險駕駛案——存在僥幸心理被處罰

黃某參加老鄰居的聚會,期間大量飲酒。聚會結束後,眾多老鄰居勸他打車或者讓人送回傢,但是他堅持駕駛自己的燃油二輪車回傢,覺得是二輪車,自信交警不會檢查,對自己的駕駛技術也是過於自信。但是,飲酒後行為不受控制。當他行駛至本市河北區增產道重光西裡小區附近時,與在此處停放的一輛小型轎車左側後部發生碰撞。經天津市津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案發時黃銳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為300.6mg/100m1。經北京龍晟交通事故司法鑒定所鑒定,涉案無號牌燃油二輪車屬於機動車。最終,法院判決黃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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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2 13: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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